電信業務運營法律知識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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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法律和法律風險概述
一、什么是法律?
二、部分常用法律規章制度:《合同法》、《物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電信法》尚未出臺)等。
三、什么是法律風險?法律風險的特點?
1、可預見性—與法律規定相關聯
2、可防范性—法律規定的確定性
3、可控制性—依法行事
第二部分 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總體架構
1、合同的訂立
2、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履行
4、合同的解除、終止
5、違反合同的責任
(二)合同的法律性質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是兩方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
(三)合同的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
l 案例分析:強制定制業務
ll(四)合同的流程
1、合同的訂立
l (1)主體要適格: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案例分析:合同主體問題
(2)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3)合同訂立的方式:分為要約與承諾兩個法律步驟。
l 要約:一方當事人(要約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受要約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l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l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生效。
l 案例分析: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l 2、合同內容: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名稱、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和地點、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法等。
3、合同的形式: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非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4、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 合同有效條件:雙方權利義務公平、不違法(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有主體資格和相應行為能力(禁止流通物不可作為標的)
5、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對合同約定義務的任何一個環節的違反,都是違反了全面履行原則。
(2)協助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履行通知、協助、 保密等義務,這些義務又稱為附隨義務。
6、合同的解除、終止
ll (1)協議解除
l 當事人雙方就消滅有效合同達成意思表示一致。
l (2)單方解除
l 約定解除-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
l 法定解除權-不可抗力。
l (3)合同終止:合同法律關系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歸于消滅。
ll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l 合同終止,合同條款也相應的失去其效力。但是如果該合同尚未結算清理完畢, 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清理條款仍然有效。
6、違反合同的責任
l 合同簽訂后,應按照約定全面適當履行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l (1)支付違約金(應明確約定對方遲延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的比例和計算方式,同時約定我司解除合同的條件及合同解除時對方的違約責任。)
l (2)賠償損失; 關于間接損失的賠償問題
案例分析:
(3)繼續履行;
l (4)定金罰則;
l (5)采取補救措施 (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價等)。
案例分析:禮品公司未按合同約定配送禮品
7、免責條件
l (1)雙方約定:雙方可就一方或雙方違約約定免責條件。
ll(2)不可抗力: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免除違約責任影盡到兩個義務:(1)及時通知對方;(2)舉證責任。
(五)電信服務合同法律問題
1、概念:電信服務合同,是指電信業務經營者利用自行建設的電信設施和國家分配的電信資源,將通信線路出租于電信用戶使用,并為電信用戶提供通信服務,電信用戶支付租金和服務報酬的合同。
2、性質:電信服務合同是兼有租賃、服務、供用電等合同性質的一種混合合同。
3、電信業務經營者以現金轉為預付費的方式向電信用戶退還錯收的電信費用,是否合法?
4、電信業務經營者是否有權代第三方向電信用戶收取費用?
5、無效的合同條款
《合同法》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53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6、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條款
《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7、關于關聯停機、拆機的合法性(不安抗辯權)
8、關于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
(2)有關格式條款的效力
(3)電信業務經營者所提供的幾種常見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第三部分 物權法的電信有關條款解讀
一、無線電頻譜資源歸國家所有
《物權法》第二編第五章第五十條明確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從法律上明確了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電信運營商之間**協議轉讓頻譜資源的使用權,或**其他方式對頻譜資源的使用權進行改變時,其必須經過國家的同意。
二、電信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
《物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
我們認為,對此,相關立法需做出呼應。目前涉及鐵路、公路、電力、電信等基礎設施的相關法律都還沒有明確規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
物權法針對當前國有財產流失的實際情況,從五個方面強化了對國有財產的保護:
一是明確規定了哪些財產屬于國有財產或者授權法律可以規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財產,防止因歸屬不明確而造成國有財產流失。
二是規定“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三是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四是針對國有企業財產流失的問題,規定“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五是針對國有財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規定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以上規定將對基礎電信設施的保護產生兩方面的積極影響。
——有利于打擊盜竊、破壞電信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有利于提高電信企業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
三、建筑區劃內的公用設施屬于業主共有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物權法》從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出發,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電梯等公用設施和綠地等公用場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些規定,進一步完善了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制度,同時對駐地網問題的解決也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明確業主對小區公共設施的共有權,將引導良性的駐地網競爭,保護用戶的選擇權。
案例分析:移動公司與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基站建設協議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手機號碼使用人與機主本人補卡爭議
四、小區內通信設施的投資主體和通信設施產權歸屬
《物權法》第52條:“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因此,電信基礎設施的國家所有或企業所有,必須依照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訂的法律進行確認,而不能依照國務院條例及地方性法規認定。更為重要的,是《物權法》賦予建筑物業主的廣泛權利。其中,建筑物小區電信設施建設管理的決定權,《物權法》明確賦予建筑物業主。《物權法》規定了業主對電信設施與建筑物專有權和共有權。
《物權法》第70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以上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是業主對小區內基站建設許可的基礎。
《物權法》第80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以上規定明確了建筑物產生的收益分配的原則,也是對不動產的用益物權的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76條規定進一步確定了業主對重大事項的決定權:“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因此,小區業主可以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決定是否同意建設通信基站。
五、《物權法》生效后將引發諸多新問題,對此,建議電信運營商注意兩個問題:
1、應調整小區樓盤電信設施建設的投資策略。
2、注意配套電信設施的維護策略。
第四部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哪些人可以認定為“消費者”?
二、哪些爭議糾紛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修改的亮點有哪些?
亮點一:網購平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案例)
亮點二:遭消費欺詐**少也能獲賠500元(案例)
亮點三:霸王條款?內容無效!(案例)
亮點四:經營者義務被強化 電器等商品或者服務有問題 商家要“自證清白”(案例)
亮點五:消費者享有七日“后悔權”(案例)
亮點六:禁止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案例)
亮點七:消協幫你“公益訴訟”(案例)
亮點八:明星代言偽劣產品也要負責(案例)
四、消費者享有哪些權利?(案例)
1、安全權
2、知情權
3、自主選擇權
4、公平交易權
5、求償權
6、結社權
7、獲得有關知識權
8、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9、監督權
五、經營者的義務有哪些?(案例)
1、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的義務;
2、接受消費者監督的義務;
3、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
4、提供商品和服務真實信息的義務;
5、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6、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標記的義務;
7、保證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義務;
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責任的義務;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義務;
10、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
六、國家對于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七、違法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
八、電信服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殊問題
(一)電信運營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1、強迫交易。
2、濫收費用。
3、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電信服務普遍采用格式合同所產生的問題
1、侵害消費者的選擇權。
2、有可能侵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三)消費者與電信運營商的信息不對稱
1、對電信服務內容和規格作不實宣傳或描述。
2、不提供詳細的通信消費清單或在消費者查詢通話信息和費用過程中設置障礙。
3、侵害消費者的通信秘密權。
(四)電信運營商的普遍服務義務
(五)從消費者的投訴情況來看,電信服務領域的主要問題有:
一是綜合服務質量有待提高。
二是消費者對資費標準滿意度低,廣告宣傳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三是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案例分析:
(六)電信業務經營者所提供的幾種常見的不公平格式條款
1、迫使電信用戶放棄自己權利的條款。
2、限制或剝奪用戶尋求法律救濟手段的條款。
3、加重對方的義務和責任。
4、任意增加自己的權利。
5、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利用**終解釋權來排除對方權利。
第五部分 廣告法法律知識
一、應關注的主要修改內容
(一)明確界定虛假廣告
1、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電信運營商在實際業務運營中存在兩種類型的廣告:
一是委托專業廣告公司設計制作并發布的廣告,如各種戶外廣告牌、電視、網絡廣告、電子廣告屏等;
二是自行設計制作并發布的廣告,如**短信、微博、門戶網站等發布的廣告信息。無論是哪種類型的廣告宣傳都必須嚴守法律底線,不能為了吸引眼球、達到廣告宣傳效果而任意夸大甚至歪曲事實,比如宣稱“隨時隨地高速上網”、“4G每秒網速可達百兆”等。否則將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停止發布、消除影響、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追究刑事責任等。
(二)重新界定廣告主體的審核責任
1、廣告主是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責任人。
2、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只需承擔形式審查義務。
(三)規范廣告代言問題
對電信運營商而言,選擇廣告代言人必須遵守前述規則,尤其是對代言人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比如使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人代言公司廣告,可能承擔停止發布、消除影響、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法律責任。
(四)規范中小學及幼兒園廣告
對電信運營商而言,今后若在中小學校園、幼兒園內開展校園營銷宣傳活動,如宣傳公司新業務、校訊通、資費套餐等廣告,或者利用其教材夾寄宣傳單、利用校車等發布業務廣告等,將可能被認定違法并承擔停止發布、消除影響、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法律責任。
(五)規范垃圾廣告發送
對電信運營商而言,以電子信息發送廣告必須遵守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即不得違背當事人的意愿強迫發送;
二是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六)明確“一鍵關閉”網絡廣告范圍
對電信運營商而言,在門戶網站、微博等媒介發布廣告必須把握好法律規定的寬嚴尺度,嚴格遵守法律設置的基本原則,對于彈窗類廣告應設置明顯的關閉標志,充分保護用戶權益,否則可能面臨責令改正、五千到三萬元罰款等處罰。對于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范圍則可靈活創新廣告內容和形式,實現廣告宣傳效果。
(七)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等違法廣告制止義務
實踐中采用的一些攔截軟件要把握好法律的尺度,對違法廣告信息做到準確判定并及時攔截,對于其他廣告信息則不宜一概攔截,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八)明確虛假廣告主體的民事責任
1、重申虛假廣告**責任主體。
2、新增特定條件下的先行賠付責任。
3、區分不同類型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責任。
(九)加重違法廣告法律責任
1、加重虛假廣告法律責任。
2、增加廣告主體的民事責任。
3、增加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4、廣告禁語
案例分析:
第六部分:電信條例解讀
一、電信用戶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二、使用電信網絡傳輸信息的內容及其后果由電信用戶負責
三、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遲延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補足電信費用、違約金后的48小時時間內,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
四、應用戶要求及時免費提供收費清單。
五、用戶對交納本地電話費用有異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還應當應用戶的要求免費提供本地電話收費依據,并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協助用戶查找原因。
六、電信用戶申告電信服務障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不能按期修復或者調通的,應當及時通知電信用戶,并免收障礙期間的月租費用。但是,屬于電信終端設備的原因造成電信服務障礙的除外。
七、電信運營商的普遍服務義務
八、違法責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
(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
(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
(六)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
幻燈片209
十、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七部分 其它相關法律知識
一、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5種行為
1、電信運營商在提供寬帶上網服務時,在消費者繳納全年上網費用的情況下,**簽署包含搭售固話、手機終端、手機號碼等內容的《寬帶上網服務協議》的方式,捆綁銷售固話、手機、強迫消費者選擇其被搭售產品。涉嫌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2、電信運營商在提供寬帶上網服務時,附加寬帶上網與手機或固話關聯停機的交易條件。只要手機、固話欠費,寬帶上網即停止使用,同時還要求必須每月繳足保底消費的手機話費,否則關聯停機、停網等。涉嫌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3、電信運營商在手機上網套餐服務業務中,存在套餐檔次設置起點高、跨度大、套餐結構設置不合理、套餐內外收費差距大等問題。在沒有實現攜號轉網的客觀限制條件下,**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的方式,強制對消費者套餐資費每月剩余流量清零。涉嫌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4、電信運營商在開展定制手機、合約機手機業務中,故意設置技術壁壘,強制消費者只能使用其提供的業務,不得使用其他運營商提供的同類服務。涉嫌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5、電信運營商對手機吉祥號碼保底消費,資費政策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關于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的規定。
二、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3種行為:
6、電信運營商采取贈與學校領導、班主任、聯系人老師話費的方式,向廣大學生強行推銷“校訊通”、“家校通”、“翼校通”等產品,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
7、采取投資鋪設住宅小區、商務樓宇紅線內通信線路的方式爭取電信業務交易機會,且與房地產開發商、物業公司、大客戶等約定開發商、物業公司不得允許其他電信運營商使用其電信網絡,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
8、采取大額度贈送手機、話費的方式,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或大集團客戶爭取開展電信業務合作機會,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涉嫌違反《消保法》
三、違反《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的3種行為:
9、利用格式合同,免除運營商應承擔的法定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
10、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11、在促銷活動中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情況。涉嫌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
四、通信運營商投資小區內通信設施的性質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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