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物權法法律風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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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物權法》相關法律的效力及適用
一、《擔保法》與《物權法》對同一事實和行為作出了不同規定的,應當適用《物權法》。
二、《物權法》沒有規定而《擔保法》及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適用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二部分 抵押權
一、抵押權的含義
二、不動產抵押權、權利抵押權、動產抵押權
三、抵押權的成立
1、抵押合同
2、抵押權登記
四、抵押權的標的
五、抵押權的實現
六、抵押權的消滅
七、特別抵押權
1、共同抵押權
2、所有人抵押權
3、浮動抵押權
4、最高額抵押權
案例討論:優先于抵押權的權利有哪些?
第三部分 質押權
一、動產質權
二、證券債權質權
三、基金份額、股權質權
四、知識產權質權
五、應收賬款質權
六、一般債權質權
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 《物權法》中擔保物權對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有利影響
一、抵押合同生效與抵押權的設立,理順了抵押合同與抵押權的關系。
案例分析:未經登記的抵押合同有效嗎?
二、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規范了登記行為。
三、設立預告登記制度防范“多重抵押”。
四、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關系
五、明確了登記錯誤賠償責任。
六、法院裁定以物抵貸的,自裁定書生效之日起取得物權
七、物保優于人保的法定規則被當事人意思自治所代替——擔保權實現順序的法律風險
案例分析:煮熟的鴨子飛了——物保與人保哪個優先?
八、擴大了抵押物的范圍和抵押種類
九、確定了房、地合一的房地產抵押的基本準則。
十、最高額質押的貸款擔保方式合法化
第一,放寬了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二,規定在一定條件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也可轉讓。
第三,明確了抵押人的債權確定事由。
十一、有效降低抵押實現的成本
十二、完善了抵押權實現的方式
十三、明確了基金、股權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機構,保障了質權告示性。
第四部分 《物權法》對銀行信貸業務的不利影響及應對措施
一、《物權法》與《擔保法》并存,造成法律適用上的困難
二、有關主從合同效力的規定對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效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未明確規定普通債權可以質押
四、規定獨立擔保條款無效.
五、接受異議登記期間的不動產作為抵押物將面臨無效的風險
六、以預告登記的不動產抵押的,銀行抵押權面臨落空的風險
第一,對開發商先預售房屋,后欲以預售房屋在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的,要堅決拒絕。
第二,開發商先以土地使用權或者在建工程進行抵押,后預售房屋情況下,銀行抵押權的實現問題。
第三,不能把同意轉讓抵押房屋與同意解除抵押相混淆。
第四、銀行在接受預告登記的不動產抵押時,應當予以特別記載和關注,并督促抵押人及時辦理正式的登記手續,以防抵押權落空。
七、法院裁定以物抵貸未辦理登記的,不得處分。
八、縮短了擔保物權行使的時間
九、企業以將來的動產抵押的,銀行抵押權存在落空的風險
十、怠于行使質權造成損害的,質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十一、動產質押范圍的擴大以及浮動抵押制度的創設對銀行的貸款決策和貸后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五部分 《物權法》在商業銀行信貸業務中的具體運用
一、靈活應用擔保方式,積極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二、注重擔保物權的落實,促進擔保方式與內容的有機統一
三、切實履行物權擔保公示制度,確保擔保的合法性。
四、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實現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權。
第六部分 《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不動產登記與物權確認或基礎關系爭議
二、異議登記失效后對當事人訴請確認物權歸屬的處理。
三、關于不動產物權預告登記法律效果的規定。
四、關于特殊動產轉讓中的“善意第三人”
五、關于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的范圍
六、關于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司法保護
七、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
案例討論:抵押權與租賃權等第三人權利的沖突風險如何防范?
問題討論
1、法律對租賃權有何特殊規定?
2、抵押權和租賃權誰優先?
3、本案中為何會出現租賃在先的情況?
4、該銀行的抵押物能否順利處置變現?
5、銀行不認可租賃事實,如何推翻?本案能否推翻?
6、銀行應如何防范抵押與租賃權利沖突的風險?
7、第三人主張抵押權所有權怎么辦?—善意抵押權運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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