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及后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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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第一講:從業限制法律責任的基本類型:基于現有實踐樣態之梳理分析
一、法律責任形式:雙罰責任與單罰責任
1.體現為雙罰制責任型:具有附加罰特點。
2.體現為單罰制責任型:具有累加罰特點。
二、從業限制期限:終身限制與附期限限制
1終身限制型:體現對從業權利的根本剝奪。
2附期限限制型:體現對從業權利的部分限制。
三、權利限制類型:許可直接權利限制與許可關聯權利限制
1.對許可直接權利進行限制:體現從業限制的責任對應性。
2.對許可關聯權利進行限制:體現從業限制的責任輻射性。
第二講:從業限制法律責任的法律屬性:基于違法行為預防功能之考察
一、累犯隔離機制:從主體隔斷層面促成違法主體不能再犯
1.雙罰制責任形態下的隔離功能發揮具有組合性。
2.單罰制責任形態下的隔離功能發揮具有直接性。
二、責任附加機制:從特別懲戒層面威懾違法主體不敢再犯
1.從雙罰制角度,形成不同懲戒對象之間的責任傳遞效應。
2.從單罰制角度,形成規制現實與未來的一體化的責任鏈接效應。
第三講:從業限制法律責任的法律規制:法治化構建需要重點關注的規制要素
一、設定主體層面:確立法規以上法律規范有權設定原則
1.在對許可直接權利進行限制情形下,創設主體宜與行政許可設定主體相一致。
2.在對許可關聯權利進行限制情況下,創設主體宜根據權利限制程度來確定。
二、設定原則層面:堅持比例原則前提下的適度規制原則
1.在適用范圍方面,宜限制在對人身、財產有潛在重大危害性的監管領域。
2.在從業限制期限方面,宜在評估多元要素前提下按照差異化原則確定。
3.在責任銜接方面,宜建立具有梯度性特點的法律責任體系。
三、程序適用層面: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1.是構建異議申辯機制:體現責任懲戒的正當性。
2.是構建修復更正機制:體現責任懲戒的統一性。
3.是構建動態退出機制:體現責任懲戒的激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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