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對國有企業董監事履職責任與職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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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一、公司法人制度特殊性的意義
1、公司法人制度有哪些?
2、為什么說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
二、股東(大)會及其程式規則
三、董事會的組成和程式規則
1、董事會成員的構成
2、董事的任期
3、董事會職權
4、董事會召集、議事方式與表決
四、監事會的組成和重大監督職能
1、監事在公司的地位
2、監事會的運行
3、監事會的職權
4、監事會行使職權的保障措施
五、獨立(外部)董事的產生、要求、監督
1、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2、獨立董事的職權什么是獨立董事一票緩釋權
3、獨立董事與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4、獨立董事制度完善問題
5、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協調
六、董、監事、高管任職資格和義務、責任<
1、任職資格
2、董監事、高管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
3、董事、高管忠實義務的具體表現
4、董監事、高管接受質詢的義務
5、股東派生訴訟
七、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
1、確立了(控制)股東的基本義務
2、完善了股東的保護機制
八、董監事履職管理的四個轉變
1、由形式性參與向實質性治理轉變
2由被動表決向主動決策轉變
3由松散型管控向合規性管理轉變
4由事后匯報向全程介入轉變
九、董監事履職必知的公司治理常識
1、公司治理的內涵和外延
2、三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運作的基本原理及董事會的位置
(1)股東會、股東大會的運行與職權
(2)國有企業董事會角色定位與核心作用
1)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和黨委會、股東會、經理層的職權劃分)
2)董事會的運作程序
3)董事會下轄各委員會的運行、職權和責任
4)董事會成員的評估與管控
(3)監事會與內部控制
1)問題:監事會的功能缺陷和現實問題
2)監事會的職權及運行
十、董監高履職的職務風險與問責
1、董監高需要承擔連帶賠償的風險(董監高傾家蕩產的責任)
(1)出資監管不善承擔連帶責任(何為合法出資?何為抽逃出資、瑕疵出資?如何監管“合法手段達成非法目的”?)
(2)股東認繳出資董監高監管不善承擔連帶責任
(3)董監占有公司資產承擔連帶責任
(4)董監不作為、懶作為導致股東侵吞公司資產
(5)董監高疏于程序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6)董監不作為、懶作為、玩忽職守承擔的連帶責任
2、董監高履職不到位(玩忽職守、不作為) 的懲處
(1)信息披露不到位、內控監管失敗的風險
(2)母公司董事如何監管子公司的風險
(3)何為忠實勤勉義務?違法的民事刑事責任?
3、董事需要知道的程序監督問題
(1)確定公司重大決策
(2)監督和評估戰略規劃和年度預算
(3)審核公司重大投資計劃
(4)審批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紅利方案
(5)審批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務方案
(6)決定公司合并、分離和解散的方案
(7)監督公司管理層
負責公司總裁的繼任計劃
聘任或解聘公司總裁
根據總裁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總監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評估最高管理層的業績
決定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計劃
建立和維持程序來保證公司中的法律和道德做法
4、董事需要知道的過程監督問題
(1)根據需要列席公司會議,包括黨委會等相關會議;
(2)查閱上級有關政策文件,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各類會議紀要、決議、合同、協議等文件資料(含電子帳薄及信息系統),企業會計報表、薪酬方案、年度預算、決算和利潤分配方案等;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生產經營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決策情況;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企務公開制度和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制度;企業領導人員兼職、投資入股、國(境)外存款和購置不動產情況,企業領導人員配偶、子女從業和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
(3)聽取董事、經營班子、職能部門、所屬企業有關情況匯報,對相關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4)與董事會、經營班子正式或非正式溝通,必要時出具提示函和建議函;
(5)與上級國資委業務處室溝通,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提交專項報告;
(6)其它必要的程序和方法。
5、國資委對*企業的監管
按現有國有資產存續情況,國有央企分為三大類:經營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國有企業的監管是指國家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所謂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企業的國有資產當然屬于國家所有,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管的目的則是加強國家對國有資產的保護,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截至2020年3月底,*國資委監管的央企共97家,主要涉及軍工、石油石化、鋼鐵、電力、機械設備制造、通信、航空運輸、水運、建筑施工、投資和商貿企業、生產經營型的科技型企業等領域。國資監管逐步“從管人管事管發展,轉變為管資本、管戰略、管黨建發展”。
董事(本人)履行的義務責任
*企業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主體,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決策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國資委明確了董事會定戰略、防風險的具體內容和決策事項范圍,規定了董事會決策程序,并對董事會授權決策進行了規范。 強化了外部董事作決策、強監督的職責,對外部董事在決策中維護國有資本權益、貫徹出資人意志、督促董事會規范有效運行,發揮外部董事召集人溝通橋梁作用等提出明確要求。在此基礎上,對董事會向出資人報告企業重要情況、外部董事向出資人報告異常情況等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消極履職的后果
《*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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