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風險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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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課綱:
一、律師執業風險的種類
(一)人身風險
1.偽造證據等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的風險。
2. 故意或過失泄露案件內容可能觸犯《刑法》第398條的風險。
(二)權利風險
1. 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
2. 行賄行為
3. 偽造證據或故意隱瞞真相
4. 指使證人作偽證等觸犯刑法的行為
(三)經濟風險
1. 律師從事企業設立、變更、改制、重組及證券業務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或業務水平原因造成委托人或相對利益人損失所產生的經濟風險。
2. 律師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對外投資決策過程中,因給企業出具了錯誤的調查分析報告或提供了錯誤的決策意見而產生的經濟風險。
3. 律師從事訴訟及非訴訟業務過程中,因自身行為導致損害相關人的利益,如泄露商業秘密、遺失重要證據使當事人喪失勝訴的權利或機會、超越代理權限等導致的經濟風險。
(四)人格風險
1. 遭受辱罵
2. 當事人的抱怨
二、引起律師執業風險的原因
(一)違背律師職業道德
(二)違反利益沖突查證和回避規定
(三)不當披露客戶/項目信息
(四)工作不盡職
(五)違反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
(六)第三方對律師的傷害
三 、律師執業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提高自身的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二)增強自我保護、預防在先意識,保持必要的警惕性
(三)建立和健全律師執業保險制度
(四)要正確行使會見權、調查權、閱卷權
(五)工作勤勉盡職
四、案例分析
(一)港通公司與君之杰律師所委托合同糾紛案
關鍵信息:君之杰律師所在受托期間,因怠于向港通公司報告有關執行事項,沒有盡受托人注意義務,沒有提醒港通公司提起強制執行程序,對港通公司喪失強制執行機會有一定的過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李利訴安徽省司法廳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案
關鍵信息:上訴人在擔任執業律師期間,以各種名義向時任法官的董炳旭、陳和平、鞏固華送錢,為其代理的案件予以關照、幫助,違反了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構成了律師向法官行賄,依法作出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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