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亮點條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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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習《民法典》的意義是什么?
1.民法典的地位
?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
2. 實施好民法典的現實意義
3. 民法典的編纂歷程
?既往歷史
?改革開放
?黨的十八大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
4. 民法典的特色
5. 民法典的內容綱要和體例
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二、總則編有哪些需要關注的基本原則和要點?
1. 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
2.確立了的民法基本原則
?平等
?自愿
?公平
?誠信
?守法
?公序良俗
3.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4.胎兒繼承遺產、接受贈與等權利
5.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6.緊急情況被監護人無人照料,村居委會或民政部門應安排照料
7.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出原則性規定
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實務舉例講解分析
三、如何認識物權是重要的財產權?
1.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
2. 物權法律制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3. 物權篇中的十大核心要點
?加強對建筑物業主權利的保護。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
?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增加規定業主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增加規定居住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
實務舉例講解分析
四、哪些合同知識和我們息息相關?
1.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口頭合同
?書面合同
?其他形式
2.一般性合同條款包括哪些要素?
快速記憶八大要素,個人記憶力競賽。
分別講解條款,并進行合同實務情景模擬,復盤鞏固。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標的
?數量
?質量
?價款或者報酬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違約責任
?解決爭議的方法
常規訴訟及仲裁基礎知識介紹
3.要約、要約邀請及承諾的各項知識點及關注的風險點
?要約的定義、生效、撤回、撤銷、失效
?要約邀請的定義
招投標買賣合同糾紛案例解析
?承諾的定義、生效、撤回
?合同成立
4.結合新冠疫情,舉例講解疫情中的合同問題應對。
?包括最高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合同案件之律師策略。
5. 預約合同重點分析
?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區別
?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實務舉例講解分析
6. 格式條款重點分析
?格式條款的定義
?訂立格式條款一方的特殊義務
?格式條款的解釋和理解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實務舉例講解分析
7. 懸賞合同
?定義
實務舉例講解分析
8. 合同訂立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賠償責任分析
?惡意磋商;
?故意隱瞞
?違背誠信
9. 如何認識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
?需要辦理批準的合同效力問題
?無權代理合同的追認
?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效力認定
?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效力認定
實務舉例講解分析
10. 如何履行合同以及如何保護合同履行中的權利?
?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情況下的應對
?質量要求不明確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
?履行地點不明確
?履行期限不明確
?履行方式不明確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
實務舉例講解分析
11. 電子合同需重視的風險問題
12. 政府定價和指導價合同注意事項
13. 選擇之債的合同履行
?債務人選擇權
?選擇權反轉
選擇之債的規定,是立法空白的填補,進行實際案例講解
14. 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適用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喪失商業信譽;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15.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公平原則可變更或解除合同
實務舉例講解分析
留給學員一定時間,分別簡要草擬一份企業的日常合同,比較過去自己對合同的認知,看看是否有了真的進步。老師做出講評,大家一起總結。
16.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的情況
?行使代位權的范圍
?行使代位權的費用負擔
?相對人的抗辯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例解析——理解代位權
17. 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
?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況
?行使撤銷權的范圍
?行使撤銷權的費用負擔
?行使撤銷權的時間
實務舉例講解分析
現場互動:學員分組復習要點知識,進行學習效果測評。
18. 可以解除合同的五大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務舉例講解分析
19. 解除權行使期限
20. 如何行使解除權
21. 一般違約責任的承擔
22. 預期違約的處理
23. 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負擔第三人代為履行的費用
?修理、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減少報酬
?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和履行合同可以獲得的利益
?支付違約金
實務舉例講解分析
違約金過高、違約金過低的處理
24. 約定定金
?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定金的數額限定
?定金和違約金二選一
?定金不足以彌補損失,可請求賠償超出的損失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實務舉例講解分析
25.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定義
?部分或全部免責
實際案例講解:新冠疫情下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五、人格權為什么在民法典中能獨立成篇?
1. 人格權的定義
2. 人格權是《民法典》中創新型的規定
3. 有關人格權的要點
?規定“性騷擾”認定標準
?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規定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規定了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
?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方式
?規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
?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
?明確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侵害他人肖像權
?規定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肖像權
?規定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
?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行蹤信息等。
?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個人信息應征得監護人同意。
?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
?規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實務舉例講解分析
六、為什么婚姻家庭編亮點多多?
1. 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2. “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入法。
3. 取消實行計劃生育相關條文。
4. 界定“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
5. 增加規定最有利于被收養人原則。
6. 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
7.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8.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9. 脅迫婚姻請求撤銷起算時間點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
10. 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1. 增設夫妻家事代理權。
12. “其他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13. 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14. 兩種情形婚內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5. 規范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之訴。
16. 增加登記離婚三十日冷靜期規定。
17. 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判離。
18. 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19.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20. 離婚財產分割增加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21. 離婚補償救濟不再限于“分別財產制下”。
22. 完善離婚賠償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
23. 符合條件的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
24.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25. 收養人需“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26.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須相差40周歲以上。
27. 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須征得本人同意。
28. 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七、如何做好財富傳承?
——了解繼承編要點
1. 增加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繼承規則。
2. 完善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
3. 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繼承。
4. 增加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
5. 修改遺囑效力規則,刪除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6. 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
7. 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
8. 明確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遺產應當用于公益事業。
八、侵害他人權益將如何承擔法律后果?我們如何追責?
——了解侵權責任
1. 侵權責任的概念
2. 侵權責任編中的要點
?確立“自甘風險”規則
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明確列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完善公平責任規則。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增加規定委托監護的侵權責任,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增加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應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造成損害應當減輕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
?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
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強調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明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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