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5月4日,張某經人介紹,入職某電子公司,任運營維護主管。由于正值旺季, HR忙于招聘一線員工,一直沒來得及和張某簽訂勞動合同。當年6月,張某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并于次月辦理了離職手續離開了公司。
過了不久,張某回來公司找到HR,談到自己最近希望找工作,但是很多公司都要求有工作經驗,并且會考量員工長期工作的忠誠度,因而希望公司能幫忙重開離職證明,證明自己2013年7月起就進來公司,做了一年的運營維護工作。
無妄賠錢:離職證明不按實際在職時間來寫遭雙倍工資追償!
HR覺得員工已經離職了,而且交了辭職信,不會有什么經濟補償的風險。考慮到員工也是找工作需要,就答應了張某,按照他的請求重開了離職證明并加蓋了公司公章。
沒想到,不久后公司就收到了仲裁委的開庭傳票。張某將公司告到了仲裁委,請求確認自己與公司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7月止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自2013年8月起至2014年7月止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58500元。后勞動仲裁委根據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裁決支持了張某的仲裁請求。
公司覺得很委屈,覺得一片好心反而還被“誣陷”,告到了區法院,并在起訴書中反復強調員工實際只工作了一個多月,遠沒有那么長時間的勞動關系,更不應該支持沒有勞動關系期間的雙倍工資,請求法院撤銷原裁決。
法院受理案件后,經與雙方溝通了解,告知公司,沒有其他證據否認自己蓋章的離職證明的合法性,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公司蓋章的離職證明是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勞動關系存續時間的。
公司單純出于好意,違背事實開具證明,事后只能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不過考慮到員工的不當行為,法官多次進行調解,促使了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算是幫公司減少了一部分損失。公司遇上這事,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案例分析
這是一起公司隨意為員工開具不屬實的離職證明而引發訴訟的案例。司法判案過程中講究的是證據事實,即審判員不能單純憑借單方的口頭辯解還原案件事實,而需要依靠雙方為證明自身的主張而提供的證明材料予以判定。
本案中雙方的實際勞動關系存續極短,雙方本身沒有太多工作材料,但是,公司卻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給張某開具了不符實際的離職證明,反過來證明了員工的主張,即雙方之間在爭議期限內存在勞動關系。
因而,仲裁委裁決公司需要承擔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是符合法律依據的。公司在沒有其他相反并有效的證據的情況下,即使不服也很難有機會得到法院支持。雙方能夠調解已經算是比較皆大歡喜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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